协会概况

协会章程

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与维修加固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协会行业管理,规范本协会运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与维修加固协会,英文名称为: Chengdu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Safety AppraisalMaintenance and Reinforcement缩写为:CABSAMR

第三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武汉市管辖范围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与维修加固的建筑科研单位、高校、检测、咨询、工程设计、加固施工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经武汉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联合全市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加强同行的自我管理并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坚持双向服务,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及维修加固市场。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推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与维修加固等相关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房管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及秘书处设在湖北省武汉市一环路北三段55号(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政策与理论研究,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组织进行行业调查,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企业的意见和诉求,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参与行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鉴定及推广,开展国内外行业间技术、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协调本协会内的关系,发展协会与外界的友好往来,组织会员间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维护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

()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有利行业发展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十一)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依法取得相关工商营业执照及行业内相关资质;

() 自愿缴纳会费;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审查批准;

()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分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团体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由于以下原因之一,应予退会:

() 停业或者转产;

() 依法宣告破产;

()依法被撤消或被兼并;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团体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有违法违纪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武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需要,亦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善于思考,为行业发展和主管部门的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在“双向”服务中,起到纽带、桥梁作用;

()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团体任职: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武汉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提名本团体秘书长人选,经过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聘任;

()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监事在会员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团体财务;

(二)对本团体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团体理事会、理事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团体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武汉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的;

()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理事会换届;

()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非理事单位为1500/年,理事单位为3500/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